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理赔
在因司机原因导致车辆单独出事故的情况下,车上人员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导致受伤或死亡,这时是按车上人员险理赔还是按交强险理赔?
在湖南省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某甲驾驶货车去送货,乙和丙乘坐其车辆。因甲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致使乙从车窗被甩出,被车辆驾驶室与货箱连接处压住当场死亡,丙在车内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乙、丙无责任。事后,甲赔偿了乙的家属共计210000元。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险对丙进行了理赔,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赔,甲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对乙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乙为车上人员拒绝理赔。因此,原告将报下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乙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在车外被压死,应属于车外人员,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乙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根据《保险法》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同时,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上述定义可知,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即理赔对象为被保险车辆侵害的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尚有争论。大多数观点认为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应当以在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受害人是否仍在被保险车辆之上为标准。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置于机动车辆之上,因此,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事故发生前,乙属车上人员,但由于甲得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乙被本车辗压死亡,针对乙而言,只有肇事车辆驾驶室与货箱的连接处辗压到他时,伤害事故才真正发生,因此本案应当以这一时间点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事故的发生瞬间,乙的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
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险种类繁多,划分及其详细,导致在出现一些转换情况时较难认定,在理赔时容易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认定车上人员的身份,然后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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